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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新闻办“2016年打击侵权假冒夏秋季集中执法处置行动”...

长城网12月21日讯(记者 姚杰 刘飞 张瑞雨 冯永超 张铮 赵志铎)21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就“2016年打击侵权假冒夏秋季集中执法集中处置行动”相关工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省商务厅发言人徐彦平进行新闻发布,省公安厅发言人李佳、省工商局发言人白焕广、省质监局、稽查局发言人王会军、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发言人刘海云、省知识产权局发言人张阳和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并通报各厅、局典型案例,全程实录如下。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张铮 摄

与会媒体记者。长城网 张铮 摄

长城网12月21日讯(记者 姚杰 刘飞 张瑞雨 冯永超 张铮 赵志铎)21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就“2016年打击侵权假冒夏秋季集中执法集中处置行动”相关工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省商务厅发言人徐彦平进行新闻发布,省公安厅发言人李佳、省工商局发言人白焕广、省质监局、稽查局发言人王会军、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发言人刘海云、省知识产权局发言人张阳和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并通报各厅、局典型案例,全程实录如下。

省商务厅发言人徐彦平:

2016年8至10月,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联合公安厅、环保厅、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夏秋季集中执法集中处置行动(以下简称“集中行动”)。期间,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厉查办大要案件,果断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及时曝光涉案企业和个人,保持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改善营商环境、推进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在整治内容上,明确“四个重点”,集中行动指向明确、目标清晰、成效明显

本次行动,按照“有限时间、有限目标”原则,将整治重点锁定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行为,指向鲜明、目标精准,确保整治工作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是明确重点整治品种为日用消费品、装饰装修材料、学生用品、食品药品、农资等5类重点商品。二是明确重点整治区域为城乡生产经营集中区、农村中小企业聚集地等区域,以及区域批发市场、县域商超、乡镇集市等商品流通集散地。三是明确重点整治对象为城乡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日杂店等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突出清理取缔制假售假“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四是明确重点整治行为为无证无标生产,生产销售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虚假标识、虚假宣传,非法添加违禁物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品、滥用添加剂等11类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各自领域重点目标监管执法,严查重处违法行为,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治成效。农业部门严厉打击种植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屠宰加工环节收购屠宰病死畜禽行为,立案查处11起,案值89.4万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严查洗护用品、化妆用品、生活卫生用纸等消费品假冒驰名、著名商标及各种“傍名牌”行为,同时严查装饰装修材料、学生用品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产品、不合格商品、失效变质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共计立案354起,办结331起,案值233万元,捣毁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76个,行政约谈经营户1521户(次)。质监部门围绕确保消费品安全、节能环保、产业结构升级、保障民生计量等重大主题,深入开展“质检利剑”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日用消费品、汽车及其配件、汽柴油、建材产品、加油机、计量衡器等产品无证(标)生产,滥用、冒用、伪造制售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涉农产品地理专用标志,伪造产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565起,涉案货值871万余元,其中假冒案件190起。期间,还专门组织对省内钢材、水泥、玻璃、防水材料等建材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保证了灾后重建建材质量安全。食药监部门分别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三品一械”护网专项行动,推进集中行动深化细化,立案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药品经营挂靠走票、以及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5376起,捣毁制假窝点8个。知识产权部门针对区域批发市场等商品集散地和城乡商超,开展教材教辅、图书、音像、种子、食品药品、酒类、汽车配件等商品专利状态执法检查,检查经营主体3000余家,抽查商品8500余件(次),查处假冒专利案26起,审理专利侵权纠纷638起,有效防止专利侵权商品由生产环节向流通领域扩散。

二、在行动方式上,做到“三个联动”,集中行动统一步调、协调推进、厚实有力

本次行动充分体现统筹集成、整体推进思想,坚持线上与线下联动、执法部门之间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推进、集中用兵,确保整治工作协调并进、力度超前。

一是坚持线上与线下协调联动。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加强线下执法的同时,集中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商品线上巡查,严厉查处线上侵权假冒行为,循线追查线下违法主体。工商部门开展网络打假集中执法,线上检查网站网店4750个,实地检查网站网店860个,责令整改网站270个,建议关闭网站125个,办结网络售假案件3件。食药监部门开展“三品一械”护网专项行动,查处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7件,追踪排查违法线索30余条。知识产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集中行动期间,专门派人驻阿里巴巴20余天,办理网络侵权案件100余件,遏制了网上制假售劣势头,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作联动。在农资执法行动中,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能,从不同环节、不同角度对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等农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农业部门突出查处无证(标)生产、违规用标、制假售劣行为,立案129起,办结131起,案值96.9万元。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严查无证(标)、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伪造、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农资,以及假劣种子、添加违禁成分农药、兽药和饲料,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虚假标识肥料,立案农资违法案件137件,办结133件,案值94.65万元。质监部门以化肥为重点,严查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查处农资案件10起,涉案货值12万余元。在专利保护执法行动中,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协调公安、质检、工商、文化、海关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提升了专利执法影响;加强与京、津、晋、蒙等省区市专利执法协作,向相关省区市移送案件38件,提高了执法效率。

三是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公安部门全程参与、积极配合集中行动,紧盯食品药品、网络销售假药等重点领域,以及“三秋”农忙、“国庆”“中秋”等重点时段,对地域性季节性犯罪、组织化团伙化犯罪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犯罪,主动发起跨省集群战役8起,参加全国集群战役81起,查破案件15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名,捣毁假劣商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193个,涉案金额4305万元。工商和市场监管、质监、食药监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衔接,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累计移送案件17起,加大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省食药监局总结近年来实践成果,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使该领域“两法衔接”实践更加于法有据,确保工作深入推进、行稳致远。

三、在跟进措施上,抓好“三个结合”,集中行动有影响、有声势、震慑效果突出

本次行动切实贯彻组合出拳、综合施治要求,做到正面引导与反面曝光相结合、查处违法行为与销毁涉案物品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相结合,边打边喊,综合惩戒,放大了整治工作影响,震慑效应凸显。

一是正面宣传引导与曝光典型案件相结合。在加强集中行动成果正面宣传方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余次走上街头开展专题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2万份,接受群众咨询3000余次;食药监部门举办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推出“药安食美诚信河北”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部门深入商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活动,统一各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电话,加强集中行动成果针对性宣传,扩大了集中行动社会影响。工商和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利用媒体发布、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集中行动期间查办的45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工商35起、食药监10起),对涉案单位和人员逐一公示。

二是查处违法行为与销毁涉案商品相结合。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组织7批次涉案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销毁,进一步扩大了集中行动影响。

三是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的同时,及时将430多件行政违法案件涉案人员(企业)姓名(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昭示社会,使违法者的失信行为被社会知晓,受到应有的惩戒。

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先后两次印发通知,对集中行动进行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工作推进,为集中行动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省农业厅调整充实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多次对各市行动进行文函督办、实地督导,并将行动纳入各市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省质监局先后4次深入市县明查暗访,制作重点区域暗访记录片,将暗访发现问题通报全省。先后约谈3个市县政府,明确问题整改时限,签订承诺书,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省工商局建立专项信息报送制度,对各市行动进行针对性跟踪指导。召开企业知识产权打假维权专题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和诉求,邀请企业参与行动,确保集中行动有人气、接地气,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群众诉求。

省公安厅发言人李佳通报典型案例:

案件一: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办杨小艳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

2016年4月26日,石家庄公安局长安分局接到王俊广(“adidas”中国公司打击假冒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报警称:有人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大街昆仑盛阳门鞋城负一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adidas”运动鞋。接警后,办案民警在昆仑盛阳门鞋城将涉嫌销售假冒“adidas”品牌运动鞋的杨小艳抓获,并在其位于商场负一层的库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adidas”运动鞋8420双。经“adidas”(中国)上海公司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adidas”的商品。经鉴定,该批运动鞋的价值为193720元人民币。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小艳供述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不会摆放在柜台和店铺,并且出售的假冒运动鞋均不开具收据或发票,在店内销售账册上不会体现。嫌疑人同时交代其所售假鞋主要来自于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以及高阳县一带的家庭作坊式制假售假窝点,由于其并无固定的供货商以及购买票据,公安机关目前尚未确定假鞋的准确来源,因此已将相关线索转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上述重点地区日常巡检力度,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2016年10月,杨小艳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案件二、张家口市怀安县公安局侦破韩玉磊团伙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1月,张家口市怀安县公安局食药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从阳原县化稍营镇德“程三诊室”购买的“龙马风湿除根灵”、“铁骨丹”、“铁骨王”三种药品疑似假药。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三种药品均为假药,怀安县公安局遂即对该线索立案侦查。

2016年4月7日,办案民警将“程三诊室”经营者程建广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建广交代假药系从一自称河南御康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理的不法分子处购进。经工作,办案民警于6月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将犯罪嫌疑人韩玉磊成功抓获,并现场捣毁销售窝点1个,查获各类伪造的企业执照100册,假药86箱30多个品种,共计17.2万盒,价值12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韩玉磊伙同郑瑞明等人自2010年10月以来,以虚构的“河南御康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太原销售部”名义,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以7至10元不等的批发价大肆向偏远地区药店、诊所推销其非法生产的假药,并利用物流、快递销售假药,之后药店、诊所又以18至35元的价格将假药销售给患者,整个销售链条累计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目前,韩玉磊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省工商局发言人白焕广通报典型案例:

冯XX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冯XX,性别:男,年龄:53岁,民族: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

当事人从2016年8月29日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在辛集市辛集镇旧垒头四村生产销售标注“蓝月亮”注册商标、标称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护理洗衣液,且无照经营,用于制造该侵权商品的灌装机、气泵各一台,共生产了76箱,每箱装有4瓶,每瓶3kg,还没有销售出去,并有带有“蓝月亮”注册商标标记的包装箱700个。该产品使用的蓝月亮注册商标与商标注册证的蓝月亮商标相同,鉴于当事人没有账目和标价,经市场调查,每瓶销售平均价格为39.6元,违法经营额12038.4元。上述产品经“蓝月亮”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的产品,为假冒伪劣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侵权洗衣液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说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声明、鉴定证明、公司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销售价格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品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以上规定,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⒈没收侵权“蓝月亮”护理洗衣液76箱;

⒉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灌装机、气泵各一台;

⒊没收“蓝月亮”包装箱700个;

⒋处以22000元罚款。

省质监局稽查局发言人王会军通报典型案例:

对廊坊市文安县违法生产假冒日化用品及除油剂窝点查处的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举报,反映廊坊市文安县西叩岗村存在大量生产假冒六神花露水、威猛先生除油剂、大宝护肤品的问题,我局立即作出安排部署。

二、案件查处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6日,由省质监局稽查局、省公安厅治安局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组赴文安县,在廊坊市质监局、文安县质监局和文安县公安局配合下,对西叩岗村被举报的制假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在西叩岗村西南部一个仓库内发现存放有六神花露水包装瓶76包,每包1000个,以及大量瓶盖;在村西部的二层民房内存放有威猛先生厨房重油污净10箱,每箱24瓶;六神花露水10箱,每箱40瓶;生产六神花露水的原料8桶,以及制假用玻璃瓶、包装箱和部分生产设备。

执法人员扩大检查搜索范围后,在附近民房内发现生产制造威猛先生厨房重油污净包装瓶的吹塑机2台,注塑机1台,及生产的ohnson标识(庄臣公司标志)的塑料瓶75个,WISH字样的塑料瓶1428个,模具3套及树脂原料12袋。

鉴于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假冒产品及包装物主要为六神花露水,包装物数量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此案交由文安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三、案件特点及办案启示

一是造假手段十分隐蔽。违法分子利用民房作掩护制假造假,生产车间、包装物存放地点和原材料分开,不在一处,隐蔽性强,不易发现,他们装监控筑高墙,大门紧锁,给执法人员检查工作设置障碍,增加了执法检查的难度。

二是联合执法优势明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作出决定,避免了因各部门职能分工移交案件时间较长的不利因素,保证案件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查处,充分发挥了联合执法的优势。

三是打击制假造假任重道远。近年来,省质监局以“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制假造假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环境。但个别违法分子仍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问题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发言人刘海云通报典型案例:

自8月份开展打击假冒侵权夏秋季专项活动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认真部署,借助“三品一械”护网专项行动,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等活动,共立案查办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5376件,捣毁制假窝点8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4件,有力的震慑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我局典型案例如下:

一:临漳县郝某等人无证生产腐竹案

(一)案件查办经过及结果

2016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举报线索,邯郸市、临漳县两级食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出动执法人员70余名,对临漳县张村乡后安上村进行突击检查,一举端掉一个非法生产腐竹的黑窝点。现场查获标称生产厂家为安阳内黄豆制品厂的腐竹303袋,包装袋7包,原料大豆49袋2450公斤,食用玉米淀粉15袋375公斤,工业盐28袋1400公斤、新元素混合肥(含硼砂)18袋360公斤,公安部门当场对参与生产加工的23人进行了控制。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窝点生产加工的腐竹和使用工业盐、复合肥、大豆、玉面淀粉进行了清点装运,并对该加工点采取了依法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郝某等人,自2014年底租用场地,以粮食收购点为掩护,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始非法生产加工腐竹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点、腐竹成品、原辅材料等进行了查封,并对腐竹进行了抽样送检。

8月12日,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窝点所生产的腐竹硼砂含量达到3692mg/kg(检出限量为0.2mg/kg),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此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已批捕1人,取保候审6人。

(二)案件的特点

1、生产行为隐蔽。该窝点生产地点选择在偏远农村的农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平时很难发现。

2、生产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避免了“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案件查办经验和启示

1、要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分析历年行政处罚案件的特点,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得来的线索往往能挖掘到大案要案。该案的成功查办提醒执法人员要时刻保持对投诉举报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在接到举报后,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及时研判。

2、加强部门协助。食药监需要公安机关强大的震慑力和法律制裁为后盾,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食药监部门的专业技术为支撑,两个部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再狡猾的造假分子都会无处可遁。此案正是由于双方的通力合作,探索和建立了联合办案新模式,新机制,实现了案件侦破的无缝对接,才确保了此案的成功侦破。

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药品有问题或者发现周边有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药品行为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二、邢台张某等销售假冒美容针剂案

(一)案件查办经过及结果

2016年3月,根据群众多次举报,邢台市桥东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食药大队,在全区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制售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行动中发现一个以微信、陌陌、QQ为营销渠道,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转账为手段的假药销售犯罪团伙,现场查获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利保罗溶脂针等10余产品。经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经公安机关秘密侦查,食药监执法人员密切配合先后抓获张某、王某、赵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查扣兰州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素、韩国肉毒素A型、美白针、玻尿酸桥亚登玻尿酸)、韩国麻膏等假药和无注册证医疗器械共计30余钟3000余盒(瓶、支)。

目前此案正在进步一审理中。盒,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二)案件的特点

1、利用互联网销售,手段隐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在微信群、QQ群上发布销售玻尿酸(一种微整形药品)等药品信息广告,成交后通过物流、快递邮寄药品并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销售,作案手法隐蔽,是典型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销售范围广,数额巨大。本案查获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30余种,销售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不法医疗美容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美容针剂,包装无中文标识,通常宣称为国外进口产品,渠道来源不明,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三)案件查办经验和启示

1、互联网监管常态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食品药品网络销售日趋常态化。新型销售业态在拓宽人民群众获取产品渠道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售假的方便,而且违法行为隐蔽,难以监管。这种新式的销售方式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只有将互联网销售纳入常态化监管,才能从根本上不断遏制互联网售假行为。

2、加强部门协助。美容类产品购销网络的黑色利益链庞大,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非法产品的购进到销售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链,给查处案件带来非常大的困难。通常是通过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单线联系推荐产品,分散面广,且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回避,案件调查难度之大,需要各部门之前加强配合,如本案中公安机关利用先进侦查手段深挖案件线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专业知识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技术支撑。在以后的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各个部门应及时联手,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共同侦办。

省知识产权局发言人张阳通报典型案例:

案件一、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分体壁挂式空调(DA400-BB)”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案件调处过程、依据及结果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分体壁挂式空调器”产品侵犯其专利。请求人依据《专利法》请求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做以下处理:1停止侵权,2就侵权赔偿事项进行调解。

请求人向邯郸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通过审核请求人的相关请求诉求,查明请求人“分体壁挂式空调(DA400-B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至今存续有效。请求人经调查发现市场上由被请求人制造的型号为KFR-36GW/LP、36GW/LP-BP的体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和淘宝店上还发布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等信息,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定,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对比分析,二者属于相同类型的用途的产品,即均为分体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并且被请求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涉案专利产品实质相同或相近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

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后,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了由3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合议组,合议组对请求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理,并对该专利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在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带领下我们查看了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侵权产品,并全程拍照,录像。被请求人并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过多的解释。

在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纠纷进行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同意就该案件进行调解,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承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同时赔付广东

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生产、销售的“分体壁挂式空调器”产品侵犯其专利:分体壁挂式空调器(DA400-BB),专利号:ZL201530161860.9。2016年8月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做以下处理:1停止其侵权,2就侵权赔偿事项进行调解。

请求人向邯郸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通过审核请求人的相关请求诉求,查明请求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体壁挂式空调器(DA400-BB)”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5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530161860.9,公告号为CN303468726S,该专利至今存续有效。请求人经调查发现市场上由被请求人制造的型号为KFR-36GW/LP、36GW/LP-BP的体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产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和淘宝店上还发布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等信息,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依据《专利法》第11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请求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请求人从格兰仕生活电器邢台市平乡县专卖店购买到一台被控侵权产品,并将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图片进行对比分析。经对比分析,二者属于相同类型和用途的产品,即均为分体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并且被请求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涉案专利产品实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另外,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的许诺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

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请求人的请求书后,依据《专利行政执法颁发》第十三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组成了由3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合议组,合议组对请求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理,于2016年8月03日对该专利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并与8月8日将立案通知书、答辨通知书、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共50页送达到被请求人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并由公司负责人刘学岭签收。在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我们查看了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侵权产品,并全程拍照,录像。被请求人并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过多的解释。

在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纠纷进行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同意就该案件进行调解,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承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同时赔付广东美的有限公司28万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现有对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行政调处、投诉、举报等一切维权行动。

二、办案经验

本案,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为小型民营企业,专利意识淡薄,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仅有很好的专利保护意识,并有强大的维权队伍,两者在知识产权意识层面有较大的差距,采用对弱者加强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以相对人性化的手段处理案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邯郸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程序,促成双方和解,即达到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起到了教育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企业的目的,从而达到提升小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作用。

三、得到的启示

本案是国内知名企业与乡镇个体小企业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既要依法依规正确处理,又要把握好双方关系,既要防止以大欺小,又要防止在双方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乡镇个体小企业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使案件无法处理。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程序简单、快速的优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快速处理,一般3个月处理完毕,这也是近几年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迅速增长的原因之一。邯郸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积极调解引导,促成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和解,双方共赢。

案件二、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请求人诉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落入请求人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的产品:锚固剂灌装线及其配套设备。要求本局查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的设备,调解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二、案件查办过程和结果

2015年11月24日,本局依法受理。由3名行政执法人员构成合议组,对请求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理立案,并于11月26日向请求方发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向被请求方发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共计85页。双方负责人先后签字于《送达回证》。

请求人称自己是“锚固剂包装机的挤开拉伸封口装置”等6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被申请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公开生产侵犯请求人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锚固剂灌装线及其配套设备),并在其网站推广销售。随后本局赴被请求方调查取证查明:6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真实有效;诉讼期间尚未提交《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1条所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诉讼期间指明被请求人侵权方式仅为网上销售,未见市场实物产品。依据专利法第64条,要求本局查封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的设备,复制使用说明书、采购合同、发票、财务账薄;适用错误,不予支持。组织生产“锚固剂灌装线及其配套设备”,尚未对外销售。在其官网许诺销售“锚固剂灌装线及其配套设备”。

经我局解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请求方不再生产与请求方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2、被请求方不再生产请求方锚固剂包装机系列产品。

3、请求方不再追究被请求方赔偿责任。

本和解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报送知识产权局留存两份。

目前,双方均履行了协议内容。

三、办案经验

1、本案、河北晓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虽为民营企业,但专利意识较强,及时申报项目专利,有效防止技术人员外流,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律意识较强,避免了无故经济损失。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涉及到法律、技术等多个层面,特别是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性有待进一步查证。针对上述问题,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程序,促成双方和解,即达到了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3、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程序简单、快速的优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快速处理,一般3个月处理完毕,这也是近几年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迅速增长的原因之一。

4、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为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考虑被请求人的实际情况,以打击和遏制侵权为目的,以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为手段,立足双方实际,积极调解引导,促成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和解,双方共赢。

答记者问:

一、我是河北发布的记者。我想请问一下省食药监局有关领导,食药监局开展的“三品一械”护网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

答:“三品一械”护网专项行动是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称“三品一械”)行为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三品一械”的势头,从今年6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目的一是加强互联网监测,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劣“三品一械”行为;二是为了净化互联网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护网行动”专项整治期间,全省共检查网络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684家,有效规范了我省互联网“三品一械”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期间,共立案8件,其中保健食品1件,药品4件,化妆品2件,医疗器械1件。大体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二、我是河北日报记者。我想请问一下省质监局领导,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质监部门做了哪些安排部署?开展了哪些主要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质监部门主要开展了四项专项行动,采取了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围绕确保消费品安全,深入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严查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按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二是围绕产业结构升级,深入开展建材“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以钢材、水泥、卫生陶瓷、电线电缆、防水卷材为重点,严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钢材的违法行为;三是围绕维护农民利益,深入开展农资“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以化肥等农资产品为重点,严查坑农害农质量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下乡行动;四是围绕保障民生计量,深入开展加油机、电表、气表、水表“质检利剑”专项行动。以加油机、衡器等为重点,重点打击计量器具作弊等计量欺诈违法行为。同时,针对网购产品假冒突出问题,我们还开展了电商产品打假等行动。

采取的三项措施,一是通过会议调度。我们省局党组高度重视执法打假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对各地质量提升工作提出要求。二是通过明查暗访进行督导。今年,我们省局先后4次派出督导组深入市、县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暗访发现的质量问题,督导相关地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通过约谈进行推进。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我们根据省局约谈工作有关规定,对相关县区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了约谈,明确问题和整改时限,签订承诺书,强力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

三、我想请问一下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公安机关针对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开展了哪些工作,又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我是长城网的记者。

答: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围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主要做法是,紧盯重点领域、把握重点时节、抓住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重点领域是,我们河北突出的日化用品、纸制品、服装鞋帽等产品,重点时节就是我们的销售旺季,重点地域就如刚才案件通报中提到的,石家庄的日化产品生产销售集中区,保定的纸制品、服装鞋帽生产销售集中区。专项整治期间,我们以集群战役为主站模式,在完善情报导侦条件下,尽量使用信息拓展、批量研判、合成联动的信息化作战机制,强化重大战役引领实战,统一指挥、情报主导、合成作战、高效打击。利用这种模式,今年下半年,我们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制售假烟走私烟集群大案,我们利用两天的时间,在河南、江苏、福建、山东、广西等省公安机关配合下,集中收网,已经破获案件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捣毁制假售假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11个,查获假烟走私烟11万余条,案值3100余万元。目前后续工作开展进行中。

关于公安机关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成效,我想用一组数据回答记者朋友。2016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类案件12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06名,捣毁制售假劣“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809个,涉案金额5.1亿余元。全省公安主动发起跨省集群战役14起,参加集群战役179起,有力打击了我省的侵权假冒犯罪,净化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我是河北科技报记者。发布稿中提到,在专项行动中,各行政执法部门协作联动,从不同环节、不同角度,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我想请问一下,集中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农业系统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又有哪些做法经验,下一步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次专项行动的成效,刚才徐厅长的发布稿,已经详细列出了这次专项的行动成效数据,我这里就不再重复了。除了这些数据,更多的成效我想应该看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在连续几年的农资产品质量抽检中,产品质量每年在提高,这说明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成效明显。第二个是,因农资质量而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逐年减少。这是比较明显和深层次的成效。

在专项整治中,主要有4方面做法,一个是加强组织领导,这是政府部门组织工作的最常用做法。省市,特别是省市两级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本行业特点,都制作了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周密部署。二是突出整治重点,在品种上,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是以农资为重点,但是因为是夏秋季节,我们把重点放在农药、兽药、饲料和化肥上,在区域上,重点突出农业生产需求量大和农资生产集中的区域;我们自己还增加了一个重点,农产品违法添加,对种植业,也就是肉蛋奶菜“菜篮子”产品添加禁用农药兽药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三是畅通举报渠道。涉及农资的举报,省里有12316举报电话,各地市均明确专人值守,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中,我们感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四是强化考核考评督导。专项整治期间,我们都进行了一些督导。最主要的是,我们对专项整治进行了量化评分,将专项整治纳入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工作。